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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旭至:数字社会法治秩序兴起的三个面向

        日期:2022-08-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字号:【     浏览量:

          诚如马克思所言,“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数字技术的发展既推动了人类迈向数字社会,也推动了法治走向变革,工业时代的法治秩序正在瓦解与重构。当前,以数字权利保障、数字化社会治理、数字化纠纷解决为代表的新型法治秩序已见雏形。

          第一,数字权利的法律保障。在数字社会中,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数据与信息的抓取、处理、存储、识别、分析,将可能塑造个人的“数字人格”,对个人权利产生重要影响。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明确列为生产要素。在这一背景下,数字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逐渐形成。在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方面,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如何权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之中。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相关政策多次提出应明确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保护。随着贵阳、上海、武汉、盐城、北京等地一批数据交易平台的逐步设立,数据产品作为交易客体已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数据安全法》第19条即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作为数字社会的基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将对数字社会法治秩序产生深远影响。2022年6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应从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等方面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第二,数字化的社会治理。传统的科层治理以行政级别和地域关系为基础,以物理空间为治理场域。数字时代,传统的行业边界、地理边界被打破,基层结构扁平化和破碎化导致行政能力应对乏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化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数字化的基层治理是数字化社会治理的典型例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平台化的系统治理。系统治理强调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关联性、协同性,通过平台化充分实现系统间的协调联动。二是网格化的依法治理。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面。三是“三治融合”的数字化综合治理。数字化综合治理能有效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要求,实现精细化的治理目标。四是“网上枫桥经验”的源头治理。20世纪60年代,“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典范。“网上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第三,数字化的纠纷解决。数字化纠纷解决是运用数字技术解决社会纠纷的新模式。与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不同,这种新模式具有跨时空、全流程、全场景、一体化、集约化、智能化等特点。它不仅可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集约化、数字化利用,还可以增强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实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体而言,数字化纠纷解决包括私人部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与智慧司法两个面向。其中,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与理念内核均来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因此,ODR也被称为Online ADR。例如,一些网站推出的“大众评审”项目,由用户以多数决的方式对纠纷进行裁决。就智慧司法而言,“莱布尼茨之梦”已逐渐成为现实。智慧司法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以数据开放共享和安全可信为基础,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以促进司法审执的公正化和法院管理的高效化。2021—2022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智慧司法建设。这些数字化纠纷解决机制使物理意义上的“接近正义”迈向了“可视正义”与“数字正义”。

          综上,法治秩序正在而且必然向数字化的形态转型,数字法治已然成为法治的重要命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20&ZD17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